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七期)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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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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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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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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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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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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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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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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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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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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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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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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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
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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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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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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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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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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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竹山绿碎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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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J24530000710535627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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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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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
膦,mg/kg,标准指标:≤1;实测值: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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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楚雄高新区绿和商行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官屯小区二期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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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云南省双柏县白竹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查姆山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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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省级网络及网红食品专项抽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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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白竹山绿碎茶食品是由于该公司在种植茶树(茶园管理)除草过程中打草甘膦,茶树被草甘膦农药间接污染,导致该批次茶叶农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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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云南省双柏县白竹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查姆山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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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9
启动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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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草甘膦”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茶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本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予以采纳,可以在告知罚款处罚数额基础上酌情降低罚款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白竹山绿碎茶食品105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0.0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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